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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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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权;2)阅卷权;3)申请调取证据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犯罪嫌疑人不清楚的法律问题,通过犯罪嫌疑人口述了解涉案情况。 2、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依法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以充分了解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
XXXX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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