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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权;2)阅卷权;3)申请调取证据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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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律师的权益维护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步骤进行,当事人委托自己进行权利的合法维护,需要有关的资料,在法律上是适用的。因此自己不需要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需要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资料准备,进而在自己权益的维护上增加更多的的支撑。
作用: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并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递交不予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获得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方案。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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