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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不能约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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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规定仲裁管辖无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作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导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金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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