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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不能约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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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作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导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它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由发生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我国立法,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特殊地区管辖是指某一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其特定标准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定的某国家机关经立法授权,依法确定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二是级别管辖。等级管辖是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简化程度来确定。三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自己受理的无权管辖或不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便于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管辖权。第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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