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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
《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终止,如果合同是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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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合同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公告 宣威市承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通过拍卖方式竞得2宗位于会泽县城通宝路以南至义通河,西郊加油站以东;会泽县城通宝路以南至义通河,三孔桥以东至西郊加油站。HZ2011-14、1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月9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CR53会泽县2012003、CR53会泽县2012004。出让面积为8.2609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915.6225万元,竞买保证金1395万元。合同约定,宣威市承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3457.81125万元,付款时间:2012年2月9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3457.81125万元,付款时间:2012年10月30日之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经多 次催促仍未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解除双方签订的CR53会泽县2012003号、CR53会泽县2012004号土地出让合同,收回HZ2011-14号、HZ2011-1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以上就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公告
解除合同函发出后,自对方收到该解除函时,合同解除;如果解除函上写明最后履行期限的,对方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合同自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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