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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种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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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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