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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死亡证明需要派出所盖章。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
死亡医学证明不需要派出所盖章,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即可,死亡证明: 1、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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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火化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证件如下:1、意外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加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加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2、车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车祸出事点所属公安局交警队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加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加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一,不可以: 1,异地死亡的,火化证明,应由死亡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2,死亡当事人的近亲属应该参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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