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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
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前罪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要求。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因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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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 1、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主要特征: (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本罪中的所谓证据,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案件中的证据,并非本罪的行为客体。本罪的行为客体以关于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为限,因此如果关系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客体。行为人湮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行为是伪造、变造、湮灭、隐匿、使用等。这五种行为具有择一关系,只要行为人有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制造虚伪的刑事证据,行为人可以模仿真实的证据而制造,也可以凭空捏造。变造是指就真实的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减弱原证据力,或改变真实证据的证据方向等。湮灭是指湮没毁灭刑事证据,而根本毁灭证据的存在或使证据完全失去证明力。隐匿是指隐蔽藏匿刑事证据,使其不易为人发现,致使其未能发生证据力。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是指在侦査、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伪造或变造的刑事证据,以从事刑事诉讼。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妨害刑事证据正确性的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和“他人”;后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来说是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帮助当事人的动机,且这是该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罪则无此要求。 4、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前罪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要求。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因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了证据,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因行为人的帮助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在大案、要案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帮助多人或多次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犯罪动机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特别狡猾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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