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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第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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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你好,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合法”二字。“合法”应当是指借款手续、借款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例如,股东借款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其借款行为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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