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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为防止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身份优势,操纵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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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该规定的数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只能是股东会),而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表决,其他股东有表决权的,应当过股权半数通过。即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担保进行严格的规定,包括如何授权、议事规则等。
公司合并需要股东决议。并且需要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才能进行合并。并且需要由合并各方依法订立书面的合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程序。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投票,投票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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