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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了借贷,并没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借款行为就是违法借贷关系,就不能以借贷为名规避对抽逃出资的认定,而是要根据上述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公司股东行为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你好,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合法”二字。“合法”应当是指借款手续、借款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例如,股东借款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其借款行为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人公司不能为其提供担保。按照我国《》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且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这就造成了一人公司是无法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这也是出于防止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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