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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告的专利被无效,则原告丧失权力基础,专利侵权诉讼也无需再继续进行下去。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权利基本稳定,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同时专利授权复审和专利侵权分属行政和司法程序,法院无法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给出结论。
诉讼中止,通常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而请求中止专利侵权诉讼,以等待无效程序的结果。如原告的专利被无效,则原告丧失权力基础,专利侵权诉讼也无需再继续进行下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权利基本稳定,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进行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同时专利授权复审和专利侵权分属行政和司法程序,法院无法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给出结论。由于专利无效程序的时间长,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周期拉长,不利于专利权人维权。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专利侵权不中止诉讼的情况如下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要求宣布该专利权无效提供的证据或依据明显不足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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