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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务院《》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胎儿B超漏诊造成畸形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内容是产前B超检查必须检出六种严重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的软骨发育不全。对于这六种严重畸形,如果检查出现漏诊,导致畸形婴儿出生,则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对于其它类型的胎儿畸形,产前B超检查漏诊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腭裂,如果报告单明示胎儿的面部,腭部无畸形,而实际产出了畸形的孩子,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告知产妇不可能将所有畸形排除的情况下,B超等辅助检查允许有漏诊。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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