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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法律文书管理制度,为防止执行程序的脱节,有利于看守所对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释应统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交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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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既消耗钱财,又浪费警力,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而不再呈报法院裁定,从而出现返遣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4、罪犯钻法律空子的留所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后大都认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服刑,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提出上诉,待二审法院判决有结果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其余刑已不足一年,更为严重的是,当有些罪犯在二审法院提审时发现余刑不足一年时,便提出撤诉,这类现象较为常见,从而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问题。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三者的区别其实是对法律裁决进行的不同程度的处理,拘留所拘留的一般是行政罪犯,情节较轻的拘留15天以下的人,在拘留所里面相对于看守所和监狱来说,就比较自由了,并且不会记录犯罪记录,只记录违法记录,不会对被拘留者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很多人都有过被拘留的经历,有的时候打架也会被抓,晚上走在路上不能提供身份证明也会被拘留,基本上都不是很严重的事。 看守所是对那些关押的是准犯罪嫌疑人,即已被抓捕但未被法院判决的人,这些人还未被宣布执行徒刑,或者是被宣判徒刑还未执行的,就由看守所执行羁押,而那些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能被羁押监禁在看守所。在看守所就不能像拘留所那么轻松了,有的看守所需要参与劳动改造。 监狱就是最严重的监禁形式了,一般都是被判处有期,或者无期徒刑的人,广义的监狱其实也包含拘留所,看守所。但是我们这里说的监狱就单独指监狱。除去死缓,一般的罪犯都能刑满释放,所以监狱采取的是惩罚加改造的方式,精神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监狱里面的人还是能够享受法律保护,只是监狱毕竟是个惩罚人的地方,所以里面的生活肯定不会好过的。 对于我们来说,三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时间上的区别,拘留释放的时间最快,最多半个月,而看守所释放的时间不会超过一年,监狱则普遍是按年头计算的,常常看电视里什么有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都关在监狱,至于里面的生活嘛,总不会让他们称心如意就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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