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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
1、完善法律文书管理制度,为防止执行程序的脱节,有利于看守所对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释应统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交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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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应释放,解除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在改变实务注重实体法的概念的同时,必须平等对待程序法,使延长羁押的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减少拘留人数。 3、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提高取保候审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形式,对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使用。 4、加强监督手段。 5、在加强监督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强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使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1)将长时间羁押的纠正纳入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责任制,并与其他案件处理责任制共同实施和评估。 (2)对逾期办案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纠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拘留,逮捕单位看守所都有权将依照程序设置为严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被释放,并有权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
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既消耗钱财,又浪费警力,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而不再呈报法院裁定,从而出现返遣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4、罪犯钻法律空子的留所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后大都认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服刑,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提出上诉,待二审法院判决有结果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其余刑已不足一年,更为严重的是,当有些罪犯在二审法院提审时发现余刑不足一年时,便提出撤诉,这类现象较为常见,从而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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