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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
被监视居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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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通讯。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法机关侦查活动造成干扰或者增加混乱,或者严重阻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逮捕。如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继续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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