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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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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通讯。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法机关侦查活动造成干扰或者增加混乱,或者严重阻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逮捕。如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继续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及时到及时到案; (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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