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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

2021-12-01
监视居住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通讯。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法机关侦查活动造成干扰或者增加混乱,或者严重阻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逮捕。如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继续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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