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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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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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