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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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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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