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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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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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