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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读是: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凡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视为对完成本单...
员工属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交回公司。 员工自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或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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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本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凡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视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会造成严重影响,本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与本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在本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由员工支付。 员工属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交回公司。 员工自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或与他人合伙、合资设立经营实体,其参与管理活动,无论是否取得工资报酬,均视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现在这个兼职未签合同劳动关系的,具体来说是用人单位未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 兼职人员有两种,一种可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精力而从事全职以外的工作任务;另一种是可以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和兼职合同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为正式劳动关系,属于单位聘用适龄正式职工签署的文本。其中明确了起止时间、岗位、待遇、工时及双方全部责任权利。甲乙双方均受劳动法保护。 2、兼职劳务合同属于非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特殊时间段内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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