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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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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其筹集和使用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和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物业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或挪用。但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可以办理简易手续。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和行业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物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本,业主能够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本专户,也能够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交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本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本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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