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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在当事人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贷款首付提高、停止办理25年以上贷款等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或导致继续...
要想知道解除合同能退定金吗,就要先知道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理应返还房款和定金,开发商将定金交付和购房合同分割成两个互不相关的法律关系,这样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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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如果是将保证金认定为定金性质的,给付保证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作为质押性质的,如果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保证金可以退还;造成了损失的就保证金可以抵作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除合同押金是否可以退还,要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在没有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返还。 如果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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