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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主要看挂靠人是以谁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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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转包合同与购销合同,求被挂靠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签订转包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原则上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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