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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很明确规定,如果员工不适合工作岗位,经过培训仍然不适合,那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过调岗,仍然不能适合新的岗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工伤。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被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无关。另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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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 一、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由于理论更新学习相对滞后、办案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因素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基层检察机关在履行不批准逮捕权时或多或少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部分案件中对逮捕的证据条件方面有不同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在办理部分案件时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对相关证据的把握存在差异。以未成年人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为例,这类案件公检两家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未成年人泄露商业秘密,侦查机关认为社会危害性大,从而提请逮捕,而基层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必要性条件理解不准确。一方面,侦查机关对证据把关不严,提请逮捕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只能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另—方面,侦查机关为了追求逮捕率,对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也提请逮捕,而这类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往往会依据实际情况,在就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逮捕的必要性做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不捕说理环节薄弱,影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效果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刑事法律“谦抑性”原则,然而,笔者在工作中依然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做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一方面,在填写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文书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的填写“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等字样,缺乏对侦查机关详细的说理,以至于不能让侦查机关很好地把握检察机关以什么理由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难以说服侦查机关,容易引发对不捕决定的复议、复核,影响案件质量,造成公检之间不必要的抵触;另一方面,不捕说理机制的缺失,致使侦查机关在执行不捕决定的过程中无法做出令涉案当事人信服的解释,而留下涉检上访的隐患,影响社会和谐。
不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所述情况不符合标准工伤认定标准,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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