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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怎么执行?1、对被驱逐出国的外国人持有的许可证书,全部征收。对于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检查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替代护照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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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以上是工伤条例实施细则的程序步骤
根据有关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如果他们在华没有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解决思路。因此,在对无国籍人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应层报外交部门或公安机关解决,通过外交途径查明该犯罪人的密切联系地,寻求愿意对其进行接收的国家。同时,鉴于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慎用驱逐出境刑,以避免出现刑罚“空判”的现象,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入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 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驱逐出境主要适用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并且属于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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