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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1、独立适用。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针对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无中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驱逐出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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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驱逐出境由出入境公安管理机关执行。
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 (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 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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