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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是指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要约的现象。如果发出要约,...
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合同无效的,对合同当事人也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不履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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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内容发出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错要约现象中,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因双方都是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是撤销要约,有权对要约拒绝,不管是哪一方撤销要约,即是对自己要约的拒绝,反过来讲,拒绝对方的要约也就是撤销自己的要约。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交错要约都是要约,不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交错邀约中很明显是没有承诺阶段的,且假如认定交错要约成立合同,容易造成当事人意见的自治和自救权利的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国法律对于交错要约还不能认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你的介绍,我同意你的观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是以双方预先确定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条款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我想对方一定会以以下原则主张合同瑕疵。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对方也会主张减少违约金。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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