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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
(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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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的执行行为是指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在有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个人的行为独立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只要其行为结合起来符合某个犯罪构成的要求就可以了。(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刑法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种犯罪中,包括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该组织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 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享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侵犯职权、侵犯职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根据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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