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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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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只是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减少刑期,意思是剩下还是有刑期要执行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有考验期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减刑条件: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应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刑。假释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如果有下列情形,可以假释: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两年);2、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事案件假释应当申请:1。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案例】事实一: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决认定与他人合作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14年6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9月29日,一家中级法院裁定将犯罪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事实二: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省某监狱以犯罪执行刑期过半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事实三:犯罪分子卢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并获得累计评分和表扬三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刑期执行过半,不能假释,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社区可以提供更好的矫正条件,因此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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