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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如何规定?

2022-09-11
本办法所称地名:(一)行政区划名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名称及简称、别名。(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名称。(三)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高原、平原、沙漠、山地、丘陵、盆地、关隘、山口、河流、湖泊、峡谷、瀑布、泉、坪、坝、塘等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港口、渡口、码头,水库、堤坝、电厂、电站以及林区、矿山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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