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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
[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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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层组织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工作;(二)采集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内流动人口的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卡册,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三)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和生殖保健服务;(四)配合县级人口和计划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规定检查避孕节育情况,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查看其或者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协助采取补救措施。协助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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