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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条款,我本人认为应把核心放在后面一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才是本法条的核心。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化,根据《劳动部关于...
因执行政府决定而不履行合同的,不应视为违约行为。民事活动中,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出台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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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虽然您只在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 1、个人履行原则取决于劳动本身的特点; 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规定履行义务,不得用其他义务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全部义务; 4、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有义务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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