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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2
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二)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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