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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管理部门应当...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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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五)设立拆迁公司的;(六)不及时制止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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