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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2024-11-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年满16周岁时开始。劳动法规中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 如果劳动者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则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相关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与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约定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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