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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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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主张以下待遇: 1、你父亲可以从受伤那天起到医院确认的修养期结束,拿到全额工资,而不是误工费。 2、就你父亲所受的伤,应该能够主张营养费,但目前法律对营养费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是根据伤情酌情考虑。 3、就牙齿在这次工伤中所受伤害的医疗费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 4、整个医疗阶段的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5、工伤赔偿中没有精神损失费这一赔偿依据。 6、你父亲住院生活无法自理期间,如果单位没有请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而由你母亲进行护理的话,你母亲可获得误工费。 7、你父亲就职企业购买的保险,是用于企业防范意外风险,即使能获得赔偿,也是为企业承担上述费用,而不是在此之外赔偿给你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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