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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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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孩子是怎么受伤的。以此判断幼儿园是否有过错。 一、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监护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须分担责任,二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明确。原则上,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 三、如果小孩受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果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时,小孩的跌倒属于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儿园及时通知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将小孩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幼儿园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需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的事情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小孩在幼儿园入读,年龄应该在六岁或以下,根据法律规定,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幼儿园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小孩摔伤并非幼儿园老师、管理不到位,而是意外造成,并且小孩摔伤的时候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并且已经及时把小孩送医院治疗,那么,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如果小孩摔伤的原因是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你邻居既可以追究导致小孩摔伤的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幼儿园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且已经及时把小孩送医院治疗,那么,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你邻居只要追究致小孩摔伤的人的侵权责任。三、如果小孩摔伤是由于打架或者其他危险行为而造成的,那么,邻居的小孩存在过错,邻居作为父母没有尽到监管、教育的职责,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应该减轻幼儿园或者第三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四、邻居可以根据己方和对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或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如果经过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残疾的等级赔偿残疾、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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