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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本质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1、保险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本质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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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本质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2)实质性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金额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于支付的保险金额。
行使保险代位权有下列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基于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 2、第三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第三方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可以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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