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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内容的,不必单独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含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数字化测量的现状宗地图、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当选证书、法人代表及董事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要提交其本人及配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共同共有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3、土地评估报告书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价值证明;出让用地的评估报告需提供抵押权人的认可书。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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