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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
1.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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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6、后履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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