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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让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基于谁违反了交通法的通行规则。如果双方都违反了通行规则,双方都有责任,谁的过错更严重,谁的主要责任,过错相同,责任相...
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不以犯罪处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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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雷击,从致害原因上讲雇主没有任何过错,就应排除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其次受害人是在睡眠中受害,很明确不是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害的,因此作为雇主也不应承担责任,但对于从事雇用活动的范围也有不同理解的可能,法庭从保护弱者的解度可能作出在雇主家中睡眠的基于履行雇用活动的必要条件,从而认定在雇主家里地法区分区活动的性质,应为受雇用的活动,其三,还可能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确定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将保险造成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并根据其行为和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当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由造成危险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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