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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需要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导致了第三人死亡明显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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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危险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来进行紧急避险,关于是否需要赔偿给他人造成的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1)若有引起险情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人构成侵权(过错责任),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指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 若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且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则属于“多因一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人共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需要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导致了第三人死亡明显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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