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可以联系执行法官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
法院执行企业账户没钱,可以查封扣押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如果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再启动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瓯法院秉承“清正、务实、团结、创新”的八字院训,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平衡多种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审判和其他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组建了全省第一家“女子法庭”——城区人民法庭,该庭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称号;在南平市基层法院率先推行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改革;在南平市法院系统和建瓯市直机关率先推进中层职位竞争上岗改革;在南平市基层法院成立第一家执行局、机关党委;法院文化建设、建瓯法院执行庭生态司法品牌建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妇女儿童维权、法官进校园等工作走在全市法院系统前列,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不应当认定为积极退赃。理由为: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说明退赃法律关系有其特定的当事人,退赃法律关系中有权接受违法所得财物的权利人只能是国家或受害人。具体到受贿退赃中,能够接受退出赃款的权利人应为国家而不是行贿人。因为虽然受贿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是行贿人所给,但在受贿犯罪中犯罪侵害和国家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权力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不是行贿人的财物所有权;而且行贿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贿人也是违法行为人,正常情况下行贿人通过行贿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利益,所得利益甚至远远超出行贿所需支出,行贿人本质上不具备受害人的特征,所以在行、受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权利接受退出赃款的人不可能是行贿人,只能是国家。“积极退赃”作为法律事实得以认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退赃义务主体的态度和行为积极,接受退出赃款的主体必须适格。行贿人不是退出赃款的权利人,不是退出赃款的合法、法院开庭前积极退赃适格接受主体,所以受贿人主动将赃款退给行贿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积极退赃”。如果将赃款退给不适格的接受主体也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那么受贿人将赃款捐给寺庙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积极退赃,这显然是荒谬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6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5,847人已浏览
7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