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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的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的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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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被供养亲属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明)、工伤诊断证明、医院记载的关于受伤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性材料等)。(一)伤害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明)复印件1份;(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三)被鉴定人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复印件;(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应当提供初步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五)工死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律、政策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时,原件应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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