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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是以工资总额全额申报请参考,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但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目的进行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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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就工伤保险条例的工资总额做出以下解释:均提及“工资总额”——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就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对“本人工资”有明确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五险中的工伤保险按照以下流程申报: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带申报资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需要转账单的由用人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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