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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和界限

2025-01-11
如何正确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将详细阐述。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过错责任。这意味着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合适。因为在过错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有助于保护相对方利益。 缔约过失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并非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此,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一、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二、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三、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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