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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探讨正确界定方法

2024-12-29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系列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即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 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原因,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旨在弥补因先合同义务违反而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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