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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的宅基地不能进行房产证评估。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批给集体成员建设住宅用的集体用地,宅基地批下来以后如果两年内没有建设住宅则集体可以收回该...
农村宅基地评估是通过成本、收益等进行评估。目前农村房屋价值评估中多采用这种方法。是指求取估价的对象在估价时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或者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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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估是评估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北京宅基地面积方面的相关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第39号令,2007年第200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据此,《规定》实施后,符合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审批的宅基地应按区县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规定》第六条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该规定是《规定》实施前宅基地面积的确认标准。其中“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是指1982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执行前的老宅基地。《紧急通知》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照《紧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我的一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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